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租赁本市新市区**路**号自建房**楼房间,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用于打斗牛麻将进行赌博,并每次抽头渔利500元封顶。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甲、周某某、樊某某、荚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徐某乙、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智 慧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