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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2072851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至29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张某甲、胡某某、孙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本区**镇**路**弄**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42万元。

上述事实,有参赌人员张某乙、李某甲、谭某某、孟某某、雷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账本照片,被告人朱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建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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