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乡**村**号,现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2017年1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住的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大通绿岛44号楼1门501室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登录“百家乐”赌博网站,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黄某某、龚某某、何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萍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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