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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行政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6月4日、10月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19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至7月下旬间、7月底至8月8日间,李某某(已判刑)单独或伙同方某某(已判刑)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富山村、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安徽省敬亭山茶场等地开设赌场,李某某邀集屈某某(已判刑)在赌场抽金并维持赌场秩序,抽头渔利达7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经李某某安排,帮助李寻找赌博地点、提供赌场桌椅、望风、接送参赌人员,非法所得6000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9日主动到宣城市公安局古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方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陈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中,积极为李某某等提供帮助,非法所得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从犯、被行政处罚、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寒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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