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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街**巷**号,住北海市海城区**园**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经与“友玩广西麻将”客服联系申请成为代理,取得在“友玩广西麻将”上开房资格。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在“闲聊”聊天软件建立“友玩娱乐牛牛1文135” 群,将自己认识的好友或经好友介绍的人拉进群内,再将“闲聊”群内的人拉进“友玩广西麻将”亲友圈“niu队长”圈内,在“闲聊”群内告知他们下载“友玩广西麻将”后,可以在“友玩广西麻将”亲友圈内进入被告人朱某某开设的房间内赌博。被告人朱某某是以4元价格开设,每个房间最多可以容纳8个人以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由大赢家将“友玩广西麻将”中输赢结果发送到“闲聊”群中,由输家以发红包给赢家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朱某某设定参与“友玩广西麻将”的赌博是一分等于一元,每个房间赌局结算后由大赢家支付10元钱房费给被告人朱某某。一段时间后,因参与赌博人员太少,被告人朱某某便与“一花一世界”(另案处理)合作,由“一花一世界”负责拉人进群参与赌博二人共同管理、收取房费。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在“友玩广西麻将”上开房供人赌博,收取开房费,获利二人平分。2019年底,“闲聊”软件被封后,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在“默往”聊天软件成立“一圆一粉妞”、“一圆一粉妞妞”群,继续组织他人在“友玩广西麻将”上赌博。2020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经查,自2019年4月9日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组织许某某、张某某、农某某等人在“友玩广西麻将”软件上赌博,共获利214350元,被告人朱某某及“一花一世界”均获利107175元。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聊天内容截图、“友玩广西麻将”的赌博信息截图、调取的“闲聊”软件后台信息、微信支付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利用“友玩广西麻将”软件开设赌场,获利达三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善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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