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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自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180********、199********、159********电话号码建微信群:小**、小**、yang***ccccc,zzy***194zm,并下载小甘麻将APP,并利用小甘麻将APP平台组织微信群好友进行赌博,朱某某在组织微信群好友赌博期间,每局抽头二元至五元不等,经委托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对赌博案中所涉微信、支付宝账户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共抽头渔利2816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小甘麻将组织微信好友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28169.5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文县**镇**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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