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打牌网APP中经营**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五六十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2万余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慈溪市**镇**村**路**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金豆充值记录等;
3.证人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青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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