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暂住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出面租赁本市东新民路55弄169号底楼的房屋,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该处放置一台电脑开设了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王某某雇佣顾某某、谷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百家乐”赌博的操盘手负责为赌客电脑操盘和输赢配钞。期间,仅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7月20日,该网络赌场投注的金额达人民币26,161,302元,输赢金额-455834元,洗码量25858026。2017年7月19日23时30分许,民警至上述地址查获该网络赌场,并当场查获涉案电脑、赌资及涉赌人员。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静安区**路**弄**号**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租房《协议书》,证实本市东新民路55弄169号底楼房屋的租赁情况。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租赁房屋开设赌场、参与赌场分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同案犯王某某、顾某某、谷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谷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该赌场系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的事实。
4.顾某某、谷某某签字确认的赌博网站截图,证实该赌场的投注金额、洗码量情况。
5.赌客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在该赌场赌博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经过。
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王某某的判决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2018年6月28日对顾某某、黄某某、谷某某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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