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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2013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在温岭市大溪镇上山村山上以及温岭横峰马鞍桥村等地开设赌场,纠集多人以“两张”等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六天左右,期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七千元。

2020年8月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台州火车站候车大厅被杭州铁路公安处台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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