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街道**园**宿舍**房间开设赌场,并纠集赌博人员刘某某、郑某甲、胡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后从中抽头获利。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抽头渔利达人民币9000余元。
2020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赌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认罪认罚承诺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某、郑某甲、黄某某、胡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郑某乙、温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检察官助理:林淼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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