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瑞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郑某某(已诉)在瑞安市马屿镇上郑村其本村山上及附近村山上,摆设上午9时至11时左右的赌场,供他人以牌九进行赌博,并向庄家抽取赢钱额3-5%头薪牟利。赌场每场有参赌人员二、三十人,每场抽得头薪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截止2019年4月底赌场停止摆设共抽得头薪人民币6万余元。其间,被告人朱某某受雇于赌场两次帮忙搬运凳桌,赌场抽得头薪至少人民币5000元,其获利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工农商餐厅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只、麻将牌九2副、麻将桌布、照明灯等物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相关案件在被告人刘义、赵某某两人案件中已经移送。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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