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9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20 日开始,被告人朱某某与其男朋友易某某(已判刑)以牟利为目的,租用黄某某(已判刑)在西乡街道**社区*号经营的***超市的阁楼用于开设赌博“三公”的赌档。朱某某负责招来赌客进行赌博,并与易某某一同在每把赌完后抽水10元至20元,抽得的水钱扣除开支后由朱某某与黄某某平分。2019年12月5日2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对上述赌档进行查处,将易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8名,缴获涉案赌资50200元、水钱1890元以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朱某某则跳窗逃脱。经查,黄某某依靠提供场地,从易某某、朱某某处获利 13000余元,易某某、朱某某依靠经营赌档获利20000余元。2020年5月23日,民警经侦查后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赌资、扑克牌(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易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骆某甲、刘某乙、唐某某、邱杨某某、刘某某、骆某乙、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微信资料、微信转账及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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