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至2014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蒋场镇西湖村等地,为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开设的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的赌场记账,并将赌场盈利向赌客提供赌资(俗称“放码”)。该赌场非法获利达40余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账本照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记账并向赌客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审讯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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