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利用“闲聊”APP、“默往”APP建立了“二师兄茶楼”群,发展群成员400余人,并组织群内成员在“熊猫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朱某某从赢家处抽取营利。截至2020年4月9日共计抽头渔利168546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兰
检察官助理:胡力中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82284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朱某某的3部手机、违法所得5万元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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