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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街道五里**五里**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莫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和赵某某(在逃)、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旅馆旁开设一无名棋牌室,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并以“转转麻将”的方式,以每盘500-600元的赌注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甲等四人以抽取每人次200元“水钱”的方式非法获利。

2019年4月10日20时许,民警到该场所检查,抓获参赌人员10人,扣押赌资50700元。

经查,被告人朱某甲和莫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莫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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