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建立微信群“亲友圈**49”,组织群内人员盛某某、林某某等人利用游戏软件“**棋牌圈子”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8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盛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抽头获利8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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