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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3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厂找老乡,遇到了前来应聘工作的被害人苏某(女,1996年1月2日出生)。在得知苏某要找工作未找到后,朱某某便主动提出带苏某去找工作。因苏某在朱某某带领下未能找到工作,朱某某便将苏某带至其所租住的**街道**社区**号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下班回来的朱某某见苏某在其房间床上睡觉,遂脱掉衣裤,只穿内裤上床强行抚摸苏某的胸部,苏某随即反抗,朱某某不顾苏某的反抗,继续抚摸苏某的胸部和下体等部位。后朱某某因苏某的强力反抗,停止了对苏某的进一步侵犯。苏某趁机跑出房间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朱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苏某所受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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