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朱某某醉酒后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毕节大酒店旁乘坐杨某某驾驶的贵FU****号出租车到大新桥办事处城门旁的新路处,因酒醉昏迷想呕吐,被驾驶员杨某某扶下车,在路边拦车的被告人朱某某见状便与杨某某一起将朱某某抬到路埂上放下,随后杨某某驾车离开。被告人朱某某见出租车离开,走到朱某某睡躺之处,叫朱某某不醒,便上前将朱某某钱包里的244元现金盗走,并产生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倒回将朱某某背到路边一凹陷处,欲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朱某某处于生理期,加之朱某某自身酒醉不举,朱某某遂对朱某某实施了脱裤、抠摸的行为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疾病证明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不省人事之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强奸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行为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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