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6194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现住原籍。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禹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经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在禹城市**镇**村**路口遇见被害人谭某某,遂产生与谭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朱某某在明知谭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强行将谭某某拽上电动三轮车,行至**镇**村东侧耕地一土路边沟内,强行将谭某某推倒、脱掉其裤子,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被害人谭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连续三天以给其苹果、纸牌等相引诱,将在禹城市**镇**社区广场跳广场舞的谭某某骗至其家中,三次强行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谭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隋某某、隋某甲、隋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书、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关于谭某某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被害人谭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逢军
检察官助理 张瑞祥
2020年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被充材料1宗,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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