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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出生于1976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12301197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x办事处xx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为讨要商丘市xx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欠其的高利贷款,经与陈某某(已判刑)商议,由陈某某组织工人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讨要工程款为由,在商丘市xx医院病房看守杨某某16天,在商丘市文化路与平原路交叉口“xx酒店”对杨某某非法拘禁7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同案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日记本、刑事判决书、起诉书。

二、敲诈勒索罪

1、2014年5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经陈某某介绍借给杨某某800万元(利息4分,期限一个月,当时扣除利息32万),到期后杨某某未能按时还款。同年6月12日、17日杨某某两次还清800万欠款。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杨某某已还清债款的情况下肆意认定杨某某还款违约,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向杨某某索要18.3万元的所谓借款违约金。同年6月18日,杨某某被迫安排其会计向朱某甲之妻孟某某帐户上转款18.3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书证:账本、银行卡明细。

2、2015年4月3日,经陈某某介绍,商丘市xx小区开发商张某某向被告人朱某甲借款1500万(月息6分,期限二个月,先扣除二个月利息180万),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网签1500万元房产做抵押。到还款期限后张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朱某甲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张某某索要高息及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31日,除去合法的3分以上利息,被告人朱某甲向张某某索要现金及房产价值共计16119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河南鼎诺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张某某提供对账明细、笔记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明细、收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补充协议及欠条收据、汇款凭证。

3、2014年4月份,柘城县xx有限公司法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被告人朱某甲将河南xx有限公司的法人和95%的股权过户到孙某某名下,剩余5%股权空挂在朱某甲妻子孟某某的名下。孙某某投资建设虞城县xx项目。后孙某某无法按期支付给朱某甲协议上约定的土地转让款,朱某甲将协议上约定的该笔土地转让款改为欠条,且利滚利的方式计算高息,并将孙某某投资建设的虞城xx项目32900平方住宅以抵押的方式备案在朱某甲指定的二十余个关系人名下。至2015年8月份,朱某甲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将河南xx有限公司85%的股权转让在其姐姐的名下。

2014年5月至8月份,孙某某三次向被告人朱某甲借款5200万元。2015年10月份,在孙某某已还清欠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甲以孙某某仍欠其钱为由,多次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迫孙某某将其在柘城县xx小区的10416.83平方米商铺转至其子女名下,孙某某被迫无奈将xx小区的8、9、10号楼共计10416.83平方米的商铺过户给朱某甲儿子朱某乙、女儿朱某丙的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10416.83平方米的商铺价值47661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河南鼎诺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帐目凭证、合同、房产手续、银行卡明细、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一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检察员:田东风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及补充鉴定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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