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江阴市**镇**号(户籍所在地:滁州市明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2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同年9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欲向开设石料厂的被害人杜某某、高某某出售“水上明珠”白酒。杜某某、高某某两人不愿购买。朱某某通过桑某某向杜某某、高某某传话,不购买白酒就进行举报。杜某某、高某某因害怕朱某某举报,以每箱1000元的价格分别从朱某某处购买了20箱和5箱“水上明珠”白酒,朱某某强迫交易数额共计25000元。
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白酒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40元每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线索、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证人桑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白酒,强迫交易数额2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如新
检察官助理:许龙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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