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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强迫交易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黄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房**号。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深圳市松岗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己(另案处理)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村以承租名义圈了一块地,成立一个大巴车的车站,起名为**车站。随后,赵某己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使用强迫、威逼利诱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乙、廖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潘某某、赵某丁等人车队的大巴车辆进入**车站停车拉客,并收取每台车每月500元的停车费以及每一位乘客30至50元的人头费,另每部车收取100元-200元的误餐费,春运期间收取的人头费翻倍。赵某己还指使朱某某等人以阻拦大巴车行驶、砸车、阻拦乘客上车等手段对在**车站外上客的大巴车司机进行威胁恐吓,并以每位客人50元-70元的价格强行向大巴车工作人员收取人头费,以达到让大巴车到**车站内停车上客的目的

2019年5月22日,**车站因非法经营被交管部门行政处罚。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于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业内部道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手机一部,手机SIM卡一张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己、赵某戊、黄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乙、廖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潘某某、赵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玲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扣押物品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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