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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姚安县**监督所所长,现任姚安县**健康综合监督中心主任,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街**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姚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姚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同年2月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姚安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补,姚安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姚安县**监督所所长期间,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于2010年11月25日、2015年2月10日两次查处县水务局灌区管委会职工周某非法行医案,并分别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月24日,周某因非法行医第三次被姚安县**监督所执法人员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现场查获。在案件调查阶段,被告人朱某某向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杨某某(另案处理)汇报周某非法行医案查处情况,共同商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不移交周某非法行医案,并由被告人朱某某做好案件承办人工作。2018年2月8日,召开由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及案件承办人、姚安县水务局领导参加的会议讨论周某非法行医案,在会议中,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周某第三次非法行医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的意见不听取,不采纳,发表该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的意见,通过会议决定的方式阻止案件承办人依法移交周某非法行医案。2018年3月13日,姚安县**监督所对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周某非法行医案被匿名举报,2019年2月15日,姚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周某非法行医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姚安县**监督所所长期间,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明知他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徇私舞弊,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住姚安县栋**镇**街**号,联系电话:181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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