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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抢劫、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湾**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盗窃(未遂),于2008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未遂),于2011年7月13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原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骑电瓶车在无为市**镇周边乡村收废旧家电,行至**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摔倒,其车上装载的空调内外机也掉落在地。朱某某将掉落在地的空调内外机放好后,先骑车进村帮一户村民修收音机,之后骑车返回刘某某家门口,将放在地上的空调内外机重新装上其电瓶车。装好后,朱某某和刘某某说到她家洗脸,刘某某同意后,朱某某手拿毛巾自行前往刘某某家院内洗脸。朱某某洗完脸离开后,刘某某因陌生人进家不放心,随即进院查看,发现旁边卧室内的床头柜上的锁位置不对,其找出钥匙打开床头柜,发现床头柜内装有银行存单和证件的皮包不见了,便赶紧追出家门,拦住朱某某车子不让他走,朱某某就用手将刘某某划到一边,并用催泪喷射器向刘某某脸部喷了一下,后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因受化学性致伤因素致面部皮肤损伤、丘疱疹形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原无为县中医院三楼针灸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挂失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潘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原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8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潜入无为市**镇**巷**号被害人肖某某家中,在肖某某婆婆被害人卢某某卧室内的电视柜抽屉里窃取硬币300余元(人民币,下同),并将该卧室内的床头柜搬到另一房间,撬开床头柜,从中窃取现金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记录、收条、全国违法犯罪综合系统查询、国内旅客住宿信息、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6.勘验笔录:原无为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波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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