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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抢夺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青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来到青县**商厦二楼黄金柜组试戴黄金项链,朱某某将项链戴上后趁机逃跑,随后朱某某逃窜至青县104国道**药房附近时发现没有人追他, 此时朱某某感觉此事做得不对,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被抢项链为“御庆”牌黄金(足金999)项链,重26.59克,经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绍猛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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