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之女朱某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伊一民初字第117号一审判决,判决判令朱某甲、朱某乙返还霍某某婚约财产30000元,朱某甲、朱某乙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经过二审及再审程序,均驳回上诉及申诉,维持原判。
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朱某甲、朱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17年3月13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3月14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洛阳市车管所将朱某甲名下的豫C******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8月18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从朱某甲处将该车辆查封,进行司法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车辆市场价值为10838元,伊川县人民法院对该车辆通过淘宝网依法进行司法拍卖,由吴某某于2018年2月7日拍得,价格14438元,该款项由法院依法执行转给霍某某。至此,该判决仍有15912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1日,伊川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次执行终结,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经查,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从伊川县**镇政府领取信访救助金35000元,并于次日将资金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2.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晓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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