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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1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黄岩区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某某与高某某、曹某某的劳务合同纠纷,与曾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经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立案执行,并均已发出执行通知书,涉案标的共计人民币66048元未履行。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微信财付通账户总计收入人民币294598.68元,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2020年5月6日法院决定对朱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通过短信送达,其仍拒不执行。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法院执行卷宗(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协助查询复函、交易明细摘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财付通交易明细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超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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