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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21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村。因持有、使用假币嫌疑,于2015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持有、使用假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使用一辆黑色小轿车(车牌:粤B99****)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并让犯罪嫌疑人波仔(男,身份不详,在逃)、扁钟(男,身份不详,在逃)协助拉客。2015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惠州市从一名叫阿某某的男子(其他情况不详,在逃)处,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假钞。此后,被告人朱某某在五次的非法营运收费过程中,以掉包的形式,将9张面额100元的假币置换给乘客。2015年8月21日21时许,民警根据群众黄某保举报,在罗湖区人民南路新银座大厦旁边路口找到该嫌疑车辆及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并现场从其身上缴获面额100元的人民币40张以及藏匿在汽车储物柜内的面额100元的人民币40张、汽车遮阳板里面额100元的人民币11张。

经鉴定,涉案的91张100元面额人民币全部系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假币收缴凭证、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保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假币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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