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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挪用公款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临沂**处公证员助理,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临沂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公证费204131.89元用于个人购买余额宝、余利宝理财产品以获取较高收益;将2002.11元用于个人消费、还款、转账等。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向调查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归还了挪用的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伦

检察官助理:张昆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款项存放于临沂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财政账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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