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街**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5时许,徐某甲(另案处理)将受害人徐某乙停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水榭花都小区门口的赣******的新能源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碎,将车内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包(包内有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金士顿SD卡)盗走。后徐某甲将盗得电脑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某。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5359.03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
许某某、徐某甲、涂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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