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被告人朱某某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将此案重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8日将该案再次重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和2019年4月19日将该案报请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该案经层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的指定管辖批复,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长期以来专门从事盗抢车辆的买卖,并纠集刘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帮忙,2017年3月31日李某甲通过中介联系购买一部白色本田奥德赛小车,刘某某、赵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受被告人朱某某安排在湖南长沙市**酒店与李某甲碰面,由赵某某和钟某某与李某甲商谈,刘某某负责看管该部待售的本田奥德赛小车,赵某某冒用“龙某某”的名字和李某甲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甲支付了车款。该笔交易成功后,被告人朱某某支付给刘某某和赵某某每人500元人民币。
后经查实该部交易的本田奥德赛小车系由谢某甲、谢某乙、余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7年3月17日凌晨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银行门前盗窃的被害人李某乙的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668元)。案发后该部车辆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2017年4月11日18时许,钟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授意下到湖南省常德市提到一部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其将车开至宁乡县**处将该车和相关虚假车辆证件、手续等交给赵某某,并告知其以人民币124000元出售,赵某某将上述车辆开回住处,当晚20时许公安人员在赵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该部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经查该车系被害人杨某某于2017年3月17凌晨停放在东莞市虎门镇**门口处停车场的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23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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