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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94********,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漳州市人,住福建省**市**区**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安丘市某某小区居民徐某某被“李某某”(网名)以指导投资的名义诈骗人民币77190元(另案处理)。被诈骗资金中50000元经多次流转进入被告人朱某某卡号62170018500********建行卡中,另有被诈骗款7200元同时进入被告人朱某某卡中,后被告人朱某某接上线“来财”的指示从该卡中取现20000元、向自己623055207000********农行卡中转账17200元并提现、向朱某源62170018500********建行卡中转账20000元并提现,后将57200元交给“来财”,从中获取利润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慧颖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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