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朱彬,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村**庄**号,住址**。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行政拘留2日;2019年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彬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朱彬因与母亲李清莲发生口角,情绪激动,喝酒后在途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庄**号槐树屋脊竹林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竹叶后离开,造成该竹林过火面积达180平方米,火焰高达两米,危及周围3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并把一处裸露的天然气管道旁的竹叶点燃,企图点燃天然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彬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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