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0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9********,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公寓**房,因放火嫌疑,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5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超市,因偷拿商品被该超市工作人员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关在监控室内殴打,并被索要“赔偿”3000元,遂怀恨在心。2020年5月31日17时17分,被告人朱某甲携带一盒火柴来到该超市一楼销售纸巾区域的货架旁,点燃火柴丢在货架上后离开,造成货架上的纸巾起火燃烧,2分钟后被超市内购物的群众以及工作人员发现并扑灭,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南山区**公寓**楼**号房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在其房内缴获作案时用的火柴一盒,以及案发时穿着的衣物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柴一盒、衣物一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朱某乙、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捷
检察官助理:钟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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