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组**号,现住邵东县**路**号**楼。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邵东县**路**号经营一家“老**杂酱面”店,因不满其隔壁*号的“**煲仔饭”店与其抢生意,被告人朱某某欲报复对方。2020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进入“**煲仔饭”店内,将随身携带的半矿泉水瓶汽油泼洒在店内,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现场,致店内物品被烧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维修发票、商品销货卡、收据、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监控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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