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路**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与前妻方某某因感情纠纷心生不满,于2019年02月04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携带打火机、柴油、旧衣服等物品,将旧衣服堆积在**小区**号楼**单元**室方某某家门口楼道内,并倒上柴油点燃,随后离开,大火造成了**小区**号楼**单元**室、**室、**室、**室房门损坏,造成**室住户金某某脸部及手部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赔偿各住户共计35500元,并取得**园**号楼**单元住户以及小区物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伟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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