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776号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花园附近**店门口喝啤酒,由于其喝酒时声音吵杂影响附近住户休息后被人扔易拉罐打中后背。被告人朱某某误以为是隔壁的喝酒的被害人马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故意拿易拉罐扔他,后被告人朱某某、高某甲持啤酒瓶将三被害人打伤(经鉴定,林某某伤情属轻微伤;梁某某伤情属轻伤;马某某伤情属轻伤)。作案后,被告人与同案人立即逃离现场。
2018年10月14日零时许,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与黄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岗县**镇**路**银行门口的路边发生口角,李某甲和高某乙殴打了黄某甲。随后,同案人李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朱某某以及李某乙、高某甲、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帮忙打架。不久,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乙、高某甲、李某丙等人驾驶车辆到场。其后,被告人等手持铁管、木棍等工具对黄某乙能纠集来的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曾某某驾驶的宝马小汽车(牌号粤R0****)进行打砸(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为轻微伤,被砸宝马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794元)。2018年11月27日,同案人高某乙、李某甲家属对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并双方达成谅解。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同案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又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判决宣判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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