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辆在莒县**镇**菜馆处,拉乘被害人王某某及庄某某、陈某某等人。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当车辆行驶至该镇**路与**大道交汇处附近时,被告人朱某某停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拽下车,采用脚踹的方式,踢打王某某的肚子、胸口、肋部等处,随后被告人朱某某从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木根,击打王某某头部,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胸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4、5、6、7、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5月3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扈文艳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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