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因本案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1月2日、10月3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30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因在中山市南头镇**KTV**包厢内与被害人莫某某发生争执至相互推拉,之后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KTV一楼门口拿刀砍向被害人莫某某,过程中朱某某朝被害人莫某某后脑部砍了一刀,另一名男子砍了被害人莫某某右手手肘部一刀,致使莫某某受伤昏迷,随后二人分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明珠路建设银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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