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57X,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丰城市**镇**路**栋**单元**室。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9日晚上9时,因晚上10点前**矿的井下要放炮,所有工人不能下井,于是被告人朱某某就想在电机房里去取暖,被机房同事拦住。后朱某某又看见被害人刘某某在电机房休息,因此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朱某某用一把岩尖朝刘某某身上打去,致使刘某某的头部、脚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相关的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苏婷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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