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号。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团结路支行门口,看见龙某某坐在一辆皖P*****汽车内,因被告人朱某某认为龙某某曾骚扰其女友胡某某而一直对其怀恨在心,遂与同行的朱某某、祈某某一起将龙某某拖下车,朱某某用拳头殴打龙某某的头部和脸部,同时脚踢其身上。后龙某某往“天海宾馆”旁边的巷子里面跑,被告人朱某某追赶上龙某某后,手持从一旁的水果店门口拿来的木制拖把,用拖把把手对龙某某全身多处进行殴打。经广德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龙某某,致其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2014年12月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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