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摩的司机)在肇庆市***人民医院大门附近等客,期间去医院正门附近空地小便,被医院总务部**被害人姚某某发现,要求被告人朱某某用水冲干净才能走,但遭到了拒绝。随后被告人朱某某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被害人姚某某上前阻拦并夺下被告人摩托车钥匙,双方发生争执而引起打架,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拳头打伤姚某某右手拇指,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8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14000元,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秀梅
2020年3月18日
附:
1.全案证据材料两册、散件一页、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3.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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