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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1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城市候岭乡孙庄村前李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2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侯岭乡孙庄村前李庄组其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甲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扯,在被人拉开后,朱某某又持砖头将朱某甲左眼砸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

3、证人孙某某、芦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

4、处警经过;

5、法医鉴定;

6、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高 芳

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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