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三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下午,在寇店镇**村高某某酒后与本村朱某某发生冲突并打架,被人拦开,后高某某到朱某某家再次与朱某某发生冲突,朱某某持酒瓶将高某某头部砸伤,2019年6月7日经洛阳市刑科所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霞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本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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