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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汉族,初中文化,湘潭中心水**梦都会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巷**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从他处得知被害人黄某某知晓自己宠物狗被车压死的情况,遂找到被害人黄某某,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某某推搡被害人黄某某后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黄某某面部受伤。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所受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周金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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