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凤都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平潭县北厝镇吉钓安置房工地,与被害人陈某某因钱财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朱某某用右手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的脸部,导致其头部、鼻子等部位受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宁德市古田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试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岚公鉴【2019】380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云玲

检察官助理:王丹燕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