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于2001年11月因扰乱民用航空站公共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2年4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家后侧修路时,朱某某的父亲因施工问题与黄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某即上前用脚踢黄某某腿部,用拳击打黄某某胸部。被害人黄某某未还手,至场地附近泯沟西侧拨打电话,被告人朱某某追及过去,并上前击打黄某某头面部一拳,致黄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到案,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但否认其行为致被害人黄某某受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户籍**、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信息及前科劣迹。
2. 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本案经被害人黄某某报案而案发,被告人朱某某由警方电话通知到案,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3. 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验伤通知书的出具经过,被害人黄某某的检验结论为头部外伤,右颞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6、右侧第1肋骨折,前胸壁挫伤;右大腿、左手背挫伤。
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及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放射诊断报告,证实被害人黄某某的治疗诊断情况。
5.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某某被殴打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
6.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户籍信息,证实其已满60周岁,2019年9月23日,其在本区**镇**村一农宅处施工时,户主不顾其劝阻要装混凝土,户主儿子即过来踢在其腿部,打其胸部一拳,其去泯沟西侧打电话报警时,该男子又打其脸部一拳,致其摔倒在地,受伤骨折。
7. 证人陆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二人与黄某某等人在崇明区**镇**村**号民房施工时,因施工混凝土的使用,该户户主的儿子(被告人朱某某)踢黄某某腿部一脚、打黄某某胸部一拳,黄某某至泯沟西侧拨打电话时,朱某某又上前打黄某某脸部一拳,致黄某某摔倒在地,后民警到场,黄某某被送至医院。
8. 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朱某某的母亲。2019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朱某某看到其父亲和工头黄某某因为化粪池的事情争吵,也上去争吵且准备动手打人。其劝阻,朱某某挣脱并上前打了黄某某的胸口一拳,后未再打。黄某某未还手。
9. 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9年9月23日12时许住院治疗的黄某某的主治医生。住院期间,医生或者护士告知过黄某某骨折的情况。在治疗期间,刚开始未发现骨折的地方,后期被确诊为骨折的情况很常见。
10.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辩解,证实2019年9月23日10时许,其在本区**镇**村因为化粪池的事情与工头黄某某发生争执,其看到黄某某与其父母争吵,就用脚踢了黄某某腿部一脚,黄某某走到一旁,其又上去用拳头在黄某某脸部打了一拳,黄某某被其打倒在地。黄某某60岁左右,未还手。其辩解被害人的伤势不是其行为造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平
检察官助理:谢鹏
2020年5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联系方式135648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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