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和某甲离婚后,多次要求复婚,均遭被害人和某甲拒绝。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朱某甲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栋**房找被害人和某甲要求复婚,仍被拒绝,因双方存在债务问题,被告人朱某甲遂向和某甲讨要钱款,被害人和某甲将钱交给被告人朱某甲时,钱掉落在地,被告人朱某甲认为被害人和某甲故意将钱掉地,遂用手掐住被害人和某甲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床,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美工刀划伤被害人和某甲的额头,被害人和某甲跑到餐厅,被告人朱某甲持美工刀吓退前来阻拦的和某乙,又持美工刀继续对被害人和某甲某乙伤害,导致被害人和某甲额部、胸部、双上肢等多处身体被划伤,后和某乙抢下被告人朱某甲手中的美工刀,被告人朱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和某甲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锐利物体作用所致,其伤情已达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赔偿被害人和某甲医药费等87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缴获的作案工具,现场勘查材料及相片等;
2、证人和某乙、饶某某、朱某乙的证词;
3、被害人和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
6、视频资料:光盘1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9 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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