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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凌某某因门前停车一事发生争吵、抓扯,凌某某采用抓挠、口咬、扔泥巴等方式与朱某某及郑某某(朱某某母亲)发生打斗,朱某某在打斗过程中用脚踹凌某某并将其按倒在地,最终造成了朱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郑某某手指被咬伤、凌某某肋骨及手臂桡骨骨折。经鉴定:凌某某因外伤致右胸第5、6肋骨、左胸第3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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