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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3时许,在凤台县**镇**驾校院内,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练车排队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扯,朱某某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向宋某某头部,致宋某某受伤。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宋某某的身体健康,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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